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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订安全生产条例,新增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

   日期:2023-03-31     浏览:11    
核心提示: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记者 苑青青)3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面修订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
 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记者 苑青青)3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面修订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记者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新增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规定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现金奖励。

于同化/摄  

 

“《条例》自2016年施行以来,对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陈志红介绍,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此次修订对《条例》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将一批江苏特色做法提炼、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规范。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条例》明确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在组织领导上,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并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年度述职内容。针对基层安全生产保障,《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在责任分工上,《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要求落实“一岗一责”,而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政府和监管部门应新建“两个清单”制度,即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和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为防患于未然,《条例》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的上岗前安全培训和教育,其中特别强调了对新招录人员、长期离岗或者换岗后重新上岗人员,以及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后的新上岗人员的培训。为避免“只用不管”情况的发生,《条例》要求企业将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员工实施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企业还应当及时关注员工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防范员工异常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此外,《条例》还新增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投身安全生产事业。如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可通过全省已统一的“12350”举报受理平台进行报告,相关部门需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有功人员将获得现金奖励。针对企业内部,《条例》要求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畅通并且公开本单位的受理渠道。 

突出重点环节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例》新增建立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高危行业企业每班作业前应召开班前会,向当班员工提示安全风险、讲解岗位安全操作要点。每班作业前,企业应组织当班员工进行岗位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工具和原材料、安全防护装置、作业场地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状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条例》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编辑: 苑青青

来源: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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