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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玮:近1/3酒驾案件不诉不拘?民警越说越气……

   日期:2023-03-05     来源:观察者网    浏览:8    
核心提示:【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左玮】2月17日夜至2月18日凌晨,短短6个小时内,5名年轻的民辅警在严查酒驾时不幸牺牲。民众在痛心惋惜之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左玮】

2月17日夜至2月18日凌晨,短短6个小时内,5名年轻的民辅警在严查酒驾时不幸牺牲。

民众在痛心惋惜之余,异常愤怒。不仅因为肇事者的无法无天,也因一些奇葩的网络评论(如“查酒驾太严苛才导致冲卡”),属实冲破了大众认知的底线。

部分网络评论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正式施行以来,“醉驾入刑”早已深得民心。然而近年来,网络上不断有声音为酒驾者洗白,质疑设卡盘查酒驾的警察,甚至为网红冲卡行为打气喝彩。所幸这些颠倒黑白的观点,除了恶心一下大众,似乎掀不起多大风浪。然而,有一种声音更隐秘晦涩——他们并没有如部分网民般“旗帜鲜明”地为酒驾醉驾者开脱,却期望引导舆论、在法律层面改造“红线”。

01

2022年底,某市政法机关年度“十大创新项目”评选活动中,某检察院以“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3+综合治理新模式”参选。其主要事迹为“2022年该区检共办理醉驾案件448件,其中不起诉146件,不起诉率为32.6%”,此举为该检察院“落实醉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范畴”。

近1/3酒驾案件不诉不拘,属于醉驾改革举措?这让人难以理解。

更惊人的数据是,2018年至2021年,某经济强省的检察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时,不起诉率分别为37.3%、42.7%、48.6%、48.9%。

“这事儿我们也想不通啊!”一名交警告诉我,“检察院还冒出一些人说‘这个合(地方)法’啊,‘这个才具有实际操作性’什么的。那我们严查酒驾有何意义?”他越说越气。

诚然,在此次调查采写中,笔者深深察觉到一种说不明道不清的分裂态势:

一方面,是公安部交管局在全国部署酒驾醉驾集中整治行动,是无数交通警察、民辅警“白天+黑夜”“突击+设卡”地筑起了守护民众安全出行的隔离带,是遵纪守法的中国民众在践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底线。

另一方面,是某些检察院能将全年1/2醉驾案件不诉不拘;是某些法院一个会议纪要便将《刑法》统一的醉酒标准80毫克/100毫升,在实务操作中放宽到170毫克/100毫升;是个别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用“经济惩罚”或“社会劳动服务时间”替代监禁刑甚至死刑。

例如,某朱姓代表已连续两年公开呼吁“取消醉驾入刑”,他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的议案也都与醉驾相关:除了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外,另一份则是建议建立醉驾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取消醉驾危险驾驶罪可以让法律多一份人情和温度,也可以极大降低犯罪率”。

这些话当时在舆论场上引发轩然大波。

朱代表的提案引发巨大争议

在调研采写中,笔者发现,呼吁取消或修改酒驾醉驾相关法规条文的群体中,不乏律协知名律师、名校的法律教授和司法部门的精英骨干。他们的理由主要包括“醉驾入刑效果不符预期、有违初衷”、“不符合罪刑相适/宽严相济原则”、“醉酒认定存在机械司法的问题”等等。而这些理由未必契合民众朴素的正义观。

02

“醉驾入刑”第一案为“孙伟铭醉驾案”,被告孙伟铭醉酒驾车,先后与4辆机动车撞击,造成严重伤亡。

此案及同类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响应民意并遏制“醉驾”,全国人大常委于2011年将“醉驾”纳入了《刑法》处罚的范围,只要达到了“醉驾”标准,一律按照刑事犯罪立案。

当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 100 毫升的驾驶行为,即属于饮酒后驾车,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酒驾”;当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 100 毫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为醉酒驾驶,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醉驾”。

部分专家学者和政法人士认为,“醉驾入刑后,酒醉驾交通事故总数仍然居高不下”、“醉驾入刑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现实已偏离了初衷。”

我们把时间线稍稍拉长:“醉驾入刑”前的五年,即2006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全国年均因酒驾、醉驾导致交通事故6602起,造成2972人死亡、7181人受伤;“醉驾入刑”后的五年,即2011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全国年均因酒驾、醉驾导致交通事故6013起,造成2569人死亡、5888人受伤。

乍一看,数据下降得并不明显,专家说的似乎有点道理。但这种对比忽视了2011至2017年机动车数量、驾驶人数量分别激增了49.6%和80.6%的事实。此类对比更模糊了一个大背景:2011年至2022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从2.24亿增至4.17亿,机动车驾驶人数更是翻番,从2.35亿增至5.02亿。

尽管机动车及驾驶人数量暴涨,近十二年来,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一般、较大以上交通事故数却在下降,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明显减少。全国交通安全形势的总体稳定,即使不能全部归因于“醉驾入刑”,但其作用也不容否认,何来“效果不符预期”之说?

“醉驾入刑”或直接或间接挽救了众多无辜生命,给全社会提供了出行安全感,正是充分体现了“坚持生命至上”的立法初衷。说其违背立法初衷的律法精英们,“初心”何在?

03

再说说部分专家提出的醉驾入刑“不符合罪刑相适原则”、“过于严苛”等问题。

2019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总数高居刑事案件首位,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5%以上。对此,有专家认为:

“在处理上较为严苛、有失均衡”; “凡是受过刑罚的人,本人和子女在报考公务员、警校、军校或在安排关键、重要工作岗位时,难以通过审核由此失去了国家信任,事实上丧失了国民待遇”。

就部分地区出现“调整标准”、“实务放宽”的情况,某法学教授认为“酒精吸收速度在个体之间差异可达2-3倍,故《刑法》规定的醉酒标准存在漏洞”。他提出“事实醉酒”概念(即以行为人饮酒后的安全驾驶能力为标准判断其是否处于“醉酒”),并表示“我国醉驾犯罪形势已发生了变化,有必要有条件转变醉驾案件中醉酒状态的认定规则” 。

同时,网上也有部分网民就此“不断发声”,要求“宽严相济”、“精细化管理”、“彰显人文关怀”。

部分网友评论

法律是什么?它是不可触碰的底线。无论立法还是司法,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和受害人,保护社会最大公约数的利益。

那谁才是最大公约数?

是那些文明驾驶、“酒后拒驾”的司机,是需要安全出行、以亿为单位的普通民众。讨论“醉驾入刑”是否严苛,不能只谈醉驾者的“权益”,而漠视被害人和普通民众视角——那些已经无辜死去、无法发声的人,以及更多可能因为法律松动而丧身车轮下的人,都不能被忽视。

而那些同情酒驾者、醉驾者的网民有没有想过,“用经济惩罚替代监禁刑”的建议一旦通过,未来势必激励更多“用钱平事”的案例——如肇事司机宋某某,当他撞死四名儿童后,毫无畏惧地说“再撞死两个也赔得起”!

有没有想过,“用公共服务时间换取免诉免刑”一旦铺开,谁能监督执行?

有没有想过,那些酒醉驾司机并非只有“司机”这一个身份,而正因有了“醉驾入刑”的约束制裁,才能让涉案权贵与普通群众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法律松一点,下面垮一片。”一位路政执法者对我说,“在醉驾入刑的高压态势下,尚有如此多存在侥幸心理、对人对己不负责的司机,提高入罪门槛,只会助长侥幸心理,也让部分权贵更加肆无忌惮。”

再按另一些专家的设想,用“事实醉酒”取代“规范醉酒”,将危险驾驶罪修改为“醉酒后,在道路上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将面临何种局面?“事实醉酒”和“不能安全驾驶”本是一个主观判断,且不说为一线警察增加了执法难度,单就饮酒者而言已是极大的“松绑”——饮酒后打着“醉拳”仍坚持自己“没事儿”的人还少吗?

而醉驾入刑的震慑力就在于此,不管是否发生事故、《刑法》不以驾驶者当时的意识状态来判定,而是依据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没有了刚性标准的强制力威慑力,有多少人会不顾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铤而走险?而全社会文明驾车的共识一旦松动,公共安全必将面临严峻挑战。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认为:犯罪数量多,不是废除或提高入罪门槛的理由。如果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给醉驾“松绑”,会让支持“从重治醉”的公众感到困惑,因为它留下了一个模糊地带,可能被某些恶意人群钻空子。

他援引数据指出,至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侧面印证微罪入刑起到的良好治理效果。而“醉驾刑”的附带后果,正是醉驾反映出行为人不具有从事相应职业(公务员、警察、军校)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所以才是相关单位必须考量的标准之一。微罪入刑具有正当性,在坚守法益保护和比例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发挥刑法在社会治理上的兜底功能。

04

最后谈谈“人文关怀”。

一个“饱含人文关怀”的案例令交警阿蓝印象深刻:2022年,某市检察院公开宣传某“法亦有情”案例——姚某酒驾被交警查获,区检察院宣告不诉,姚某老板携姚某向检察院赠送“法亦有情 温暖人心”的锦旗。

据悉,当晚姚某酒精含量为144.32,早就超过80/100ml的醉驾标准。检察院不起诉理由是“情节轻微”、“初犯偶犯”、“如实供诉”、“急于去看望晕倒的父亲(父亲已送医)”、“公司证明他工作踏实认真”。

“果不其然,评论区很快翻车了。”阿蓝说,“隔壁法律精英们沾沾自喜自称‘温暖人心’时,大量严查醉驾的交警却感到无比寒心甚至恶心。我相信民众们也会感到害怕和焦虑。”

常年设卡排查酒驾的所长阿金越说越气:“醉驾的刑罚是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在刑法里已经不算严厉了。有些情况确实很轻微的,比如不自知吃了含酒精食物、停车场短距离挪车等,根据其情节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增减我也理解,但为什么那么多人直接免诉呢?抓了马上取保,移送起诉后不诉,就代表宽严相济了?”

一位法学教授解释,“宽严相济”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刑事政策,它要求对同类犯罪行为进行区分,严重的从严打击、轻微的从宽处理。他表示,在处理酒醉驾者时区分出酒精含量不高的、犯罪情节轻微的、认罪认罚的人,视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处理的对象,由此作出不起诉或不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也是响应部分从宽的政策要求。

一位坚定的司法实践派举例:

“这是系统性的问题,包括考虑警力不足、监狱规模等。司法系统就是浪里淘沙,公安尽量多挖掘原沙,检察院就是那个筛网,把大鱼给捉了其余的小鱼小虾就放了,给他们个警示后继续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但取消醉驾入刑就是网都不要了,沙子洒到哪个,哪个倒霉。”

对此,一位检察官总结道:

“首先我表明我的态度——不能取消醉驾入刑,可以宽严相济地使用,但达摩克里斯之剑必须随时悬在这里。第二,宽严相济是刑事案件的原则,它并非只针对酒驾,而是避免刑法盲目扩大后打击面过大,比如自家停车场挪个车的、吃了酒精巧克力不自知的、代驾碰瓷的,这种危害性本身非常轻微,通通严厉打击也不合适。第三,不诉不代表酒醉驾者不要承担责任了,该治安处罚的治安处罚,该行政拘留的拘留。好多人以为不起诉就啥事没有了,不是这样的。”

此外,或许有人不知:目前我国法律对醉酒驾驶的规制除了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在 2011 年 4月做出了相应地调整,加大了醉酒驾驶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第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因此,对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来说,醉驾也意味着“双开”。原本,公安部门要函告其所在党组织和单位并向纪委监委通报,但是公安送检而检察院不诉,就意味着办案的终止,而缺少了法院的判决,势必产生很多可供操作的空间和漏洞。

不要等回旋镖击中自己时,才知道会痛。为“醉驾入刑”松绑,买单的可能是任意一人。根治醉驾仍任重道远,严格执法必须持之以恒。

(本文受访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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