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近二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依据《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19〕11号)规定,两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财政资金不予支持。主要包括:
1.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污染物排放或用能行为超标的企业。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超过国 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被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给予处罚,或者超过经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用能行为违反国 家和地方规定的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能耗总量指标的企业;重点用能企业未完成节能目标,或因污染环境被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未按时整改的企业等。
2.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手续不规范,违规建设的企业。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企业;建设项目节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节能或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节能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企业等。
3.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定或经法院判决,构成环境违法违规的企业。主要包括:因为违规用能、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企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或者危险废物的企业;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排放各类污染物的企业等。
4.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主要包括:环境违法行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 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违规从事禁止类活动的企业;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未及时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企业;违法从事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 生态破坏,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在中央或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重大环境违规违法问题的企业等。
5.被列入国 家和地方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