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一、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有与其
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三、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四、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五、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一、单一计量认证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及随《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提交的附件;
(二)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二、同时申请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二合一”)的实验室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适用于“二合一”的《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及随《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提交的附件;
(二)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实验室认可准则》建立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一、申请
申请单位向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报送申请书(1份),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1套)。申请书可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上下载。
二、受理
(一)审查申请材料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接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或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
(二)受理申请
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相关材料送技术评审机构。
(三)不受理申请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以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技术评审
(一)安排技术评审
承担技术评审的机构在接到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对申请机构的技术评审要求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
(二)评审结果的上报
技术评审完成后(包括整改),评审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报送技术评审结果。
四、审批
(一)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自接收到技术评审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打印证书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负责打印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自决定许可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三)材料存档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负责将申请、受理、审批的所有材料整理存档。
五、公布获得计量认证的机构信息
获得计量认证的机构名称、地址、证书编号、有效期等信息将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对社会公布。
六、扩项
获证机构在能力有变化时,应当按照以上程序,申请扩项。
七、变更
获证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行政隶属关系、主要人员、质量体系、地址、名称做出重大调整时,需要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若检验标准发生重大变更,需安排现场评审进行确认,若检验标准没有重大变化,可填报标准变更申请表,经技术专家和行业评审组确认后上报国家认监委,办理文审变更。
八、复查换证
计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机构应当提出复查申请,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对其进行复查。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获证机构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其计量认证证书自动注销,不得再对外出具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