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完“定金”,她就后悔了
今年3月4日,王女士登山时进入龙观乡龙溪谷小区,发现当地环境不错,而且是现房,在销售人员的推荐下,她看了一套联排别墅。
“当时觉得很满意,就打算购买,用来逃避城市的喧嚣,给自己一个安静的休养场所。”王女士说,当时销售人员说还剩下3套房源,要求她交10万元定金,可以给她保留她看中的那套房子。
当时,王女士没有足够的资金,于是通过支付宝交了1万元定金,签订了一份订购书。当时该订购书没有开发商的盖章,也没有业务员的签字,只有王女士的签字。
可是,王女士回家时,觉得这个小区离市区还是比较远,而且交通状况不好,因此萌生退意。于是,她联系销售人员要求售楼处退还那1万元定金。但被售楼处拒绝。
王女士向楼盘所在地的消保委进行投诉,要求介入处理。
经海曙区消保委调查,王女士与龙溪谷售楼处签订的认购书一式四份,该认购书上写的确实是“定金”,但当时售楼处没有在认购书上盖章签字,因此认购书并不是有效合同,王女士要求退回1万元定金是合法诉求。
随即,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龙溪谷售楼处。售楼处声称,要求收回王女士手中没有出售方盖章签字的认购书第四联原件,才可以为其办理退款。但王女士担心原件被收回后,若售楼处还是不肯退款,她将失去证据无法继续维权。而售楼处的余经理表示,当初定金是打到公司账户的,如果要退还一万元定金,需要各级领导签字确认,还要从公司账户走流程,需要一定时间。
消保委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工作人员建议王女士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购房付定金需谨慎
去年6月,鄞江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林女士投诉,称2016年5月25日她在鄞江镇的它山郡二期售楼处支付了2万元购房意向金(保留房号),付完此款项,林女士回家后不想购买了,要求售楼处退还上述2万元款项,但遭到拒绝。
经消保委调查,它山郡二期与林女士签订了购房协议一份,该协议上注明了林女士支付“定金2万元”字样,同时售楼处向林女士出具了收据条一张,上面也写有“定金2万元”字样。该协议和收据条上均有林女士签字确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该款项消费者无权追回,消保委不支持林女士诉求。
消保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两起买房付定金的消费维权申诉案,一起案件中消费者林女士因自己考虑不周直接损失了2万元;而另一起案件中消费者王女士虽然可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但面对司法诉讼程序,消费者还是得花费相当多的精力和时间。
消保委提醒,购房者在交易中支付给售楼处预付款项时,如果支付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购房者有权追回预付款项。而如果是“定金”的话,一旦购房者违约,将无法要求退还。
此外,购买房屋一般涉及金额比较大,在做出决定购买并且支付定金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考虑,不要一时冲动,一旦造成违约和纠纷,将给自己带来不小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