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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海关查证走私出口木炭700余吨 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

   日期:2019-03-29     浏览:39    评论:0    
核心提示:青岛海关3月27日发布消息,近日该关组织警力在省内青岛、临沂、烟台、济宁等地开展打击木炭走私专项行动,共查证走私国家禁止出口
   青岛海关3月27日发布消息,近日该关组织警力在省内青岛、临沂、烟台、济宁等地开展打击木炭走私专项行动,共查证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木炭700余吨,现场查扣木炭100余吨,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

前期,青岛海关缉私局联合海关总署风险防控局(青岛)进行风险分析研判,根据出口申报信息,运用大数据技术,发现一个团伙存在走私出口木炭嫌疑。青岛海关经过缜密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唐某、谢某等人在安徽、辽宁等地采购高级备长炭运至山东集中,将服装作为道具货物申报转关出口,逃避海关监管将木炭走私出境,共计700余吨。

据青岛海关缉私警察介绍,涉嫌走私出口的木炭为高级备长炭,采用硬度密度较高、生长过程也比较缓慢的乌冈木、青冈木、橡木等硬质木材作为原料,每烧制1吨木炭,根据原料的不同需要消耗5至10吨不等的木材,同时还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对环境污染严重,是典型的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产品。此次涉嫌走私的700余吨木炭生产至少需要3500吨木材,约为110公顷的森林植被,对森林资源破坏严重,同时加剧水土流失和环境恶化。

早在2004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就联合发文,禁止出口以木材(不包括竹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规定木炭走私将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的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青岛海关缉私警察提醒:走私出口木炭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青岛海关今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将走私出口木炭等资源类货物、物品列为打击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布控查缉,实施全面有力的持续性打击,铲除走私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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