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征集范围
(一)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线索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用低质量、劣质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2.制售“三无”食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劣质食品(以次充好、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等);
3.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更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
4.无法提供食品合法进货凭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来源渠道不清晰的食品;
5.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食品或类似食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6.食品广告内容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保健治疗功能等;
7.其他涉及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二)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线索
1.无证照生产经营肉制品的“黑作坊”“黑窝点”;
2.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索取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4.制售假冒食品(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信息);
5.其他涉及制售假劣肉制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二、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拨打12315热线进行举报。
2.网络平台举报: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
3.信件举报:举报信件邮寄至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兰州新区中川商务中心3号楼5楼5001室)
4.当面举报: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前往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地址:兰州新区中川商务中心3号楼5楼5010、5012室)
举报人要对举报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检举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检举、揭发、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要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违法犯罪事实要有必要的证据。
供稿:食品科 陶雪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