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2月26日,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饭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没有任何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提示或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二、吐鲁番市高昌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1月7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对高昌区某餐饮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没有任何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提示或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某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1月16日,阿瓦提县市场监管局在对阿瓦提县某快餐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没有任何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提示或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阿瓦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四、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某美食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2月11日,乌什县市场监管局在对乌什县某美食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没有任何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提示或说明,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客人在就餐结束后剩余菜肴较多,造成食品浪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乌什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五、塔城地区裕民县某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2月25日,裕民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裕民县某快餐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没有任何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提示或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裕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六、昌吉州玛纳斯县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2月27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管局在对玛纳斯县某餐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没有任何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提示或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玛纳斯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七、昌吉州奇台县某中学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案
2025年3月19日,奇台县市场监管局在依法对某中学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提供食堂用餐服务时,未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食堂在就餐结束后,将未食用完的剩余菜品、整盘米饭倒入垃圾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奇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