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敦煌市某农副产品加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1月12日,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敦煌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对某农副产品加工店的生羊肚、生羊腰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的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羊肚1.055公斤,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敦煌市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1月11日,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里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敦煌市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经营的部分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7袋,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敦煌市某肉食品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案
2025年1月26日,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渠口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敦煌市某肉食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肉食品店经营的部分羊胴体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疫的羊肉90.1公斤,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