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反条款: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牛肚3.08kg,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食品安全即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腐败变质的食品不仅会失去原有的营养价值,还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食用腐败变质的食物可能导致恶心、呕吐、腹泻、腹痛等急性中毒症状。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意识,对经营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今后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将不定期公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的案件信息,时刻注意,守护广大市民“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