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21 08:51 来源:贵阳市场监管微信号
春节将至,白酒市场进入消费旺季,为进一步净化酒类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开展“特供”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斩断“特供酒”生存链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第三期“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陈某涉嫌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9月18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清镇市公安局通知到清镇市麦格乡麦西村谷当绕组121号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在现场发现大量包装标识“怀庄”的成品酒(5576瓶),及相关包材器具,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8.47445万元。贵州怀庄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该鉴定显示“通过外观辨认,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的的防伪标识、喷码、包装袋、封口胶布、酒质等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且涉案金额比较大,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本案系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中,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落实警务联络机制等行刑衔接机制保障下办理的案件,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员较多且辐射面广,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通过多方收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及时制止并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案例二:贵州贵美酱酒酒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6月,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根据公安部门案件移送,对贵州贵美酱酒酒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明,该公司于2024年6月10日从贵州茅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员王某处以20元/瓶的价格定制了“内部特供酒”11箱(6瓶/箱)、“贵宾用酒”33箱(6瓶/箱)、“贵州茅台镇紫鸿冠酱酒”54箱(6瓶/箱)、“遵义1935”1箱(6瓶/箱),共计99箱594瓶,金额为11880元。并以16元/瓶的价格定制了“原浆2011”86箱(6瓶/箱),共计516瓶,金额为8256元(购进金额总计20136元)。同年4月6日该公司还在阿里巴巴平台的“深圳市金吉汇科技有限公司”店铺以4800元的价格购买了300套茅台专用酒具。
该公司对外销售的“内部特供酒”“贵宾用酒”“贵州茅台镇紫鸿冠酱酒”“原浆2011”瓶身上印有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第28400045号、第18715389号、第28400045号、第6862377号、第18715389号、第3159141号、第18715389号、第28400045号商标极为相似的商标标识;该公司销售的“茅台专用酒具”外包装及酒具上印有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第3159141号、第3159143号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未授权证明,经证实,该公司并未获得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使用第18971834号、第237040号、第6862377号、第3159141号、第28400045号、第18715389号商标的授权。
该公司在购买上述“内部特供酒”“贵宾用酒”“贵州茅台镇紫鸿冠酱酒”“原浆2011”“遵义1935”及“茅台专用酒具”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要供货者相关资质、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
综上所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王某(开阳县王老四便利店)涉嫌经营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有不良影响的白酒案
2024年11月20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开阳县王老四便利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内货柜上待售有 3 瓶“茅镇缘”牌遵义红白酒(NO:5),生产厂家为贵州茅镇源酿酒有限公司,出品商:贵州源酱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0927/20210901,产品包装盒及产品瓶身上标示有“遵义会议会址”图案,长征路线图及毛泽东签名题词的“忆秦娥”诗词文字内容。销售现场未见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等产商品来源证明。
经查,该店内陈列销售的“茅镇缘”牌遵义红白酒(NO:5),系2023年12月一名推销员以市场推广方式,按每瓶45元的价格销售给开阳县王老四便利店一件(6瓶),截至被查获时止,已销售1瓶、自用2瓶、待售3瓶。
该产品包装盒及产品瓶身上标示的“遵义会议会址”图案、长征路线图以及毛泽东签名题词的“忆秦娥”诗词文字内容,极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误认为该产品与“新中国革命历史”相关联,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有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综合自由裁量原则,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有不良影响白酒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贵阳市南明区老古板酒业涉嫌无证生产白酒案
2024年9月,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贵阳市南明区老古板酒业位于南明区青云路117号贵阳特兴商业中心(青云都汇)大厦中二楼140号商铺其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现场堆放有空酒瓶若干、封口机一台、量酒器一套,以及标有“茅台原浆酒”字样白酒500ml2瓶,礼品袋57个、包装盒30个、标签26张;包装标注“飞天接待酒”字样白酒500ml1瓶、礼品袋66个、包装盒49个、标签纸44张;包装标注“贵宾接待用酒”字样白酒500ml1瓶、包装盒32个、礼品袋33个、标签40张;包装标注“茅台纪念浆酒”字样白酒500ml5瓶、包装盒19个、标签57张;内供酒杯33套(每套2个);盛世飞天酒杯34套(每套2个);包装标注“茅台上品”字样白酒500ml1瓶、包装盒38个;包装标注“纪念1935”字样白酒500ml1瓶、包装盒257个、礼品袋144个;包装标注“茅台内供酒”字样白酒500ml2瓶、包装盒109个;10瓶盖182个。
经查,当事人分别以10-40元/斤不等的价格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坛酒厂购进散酒(附有检验合格报告)在店内销售,当事人原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一直在办理但未取得。近期,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从仁怀包材市场购进各种“内供酒”“接待酒”的包装盒、预包装食品标签、空酒瓶、封口机、量酒器等,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进行各种“内供酒”“接待酒”的分装生产,当事人并未获得分装白酒的许可资质。其行为已构成无证分装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分装生产的“内供酒”“接待酒”成品、产品包装盒、预包装食品标签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场上名目繁多的所谓“特供酒”,打着“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名义的旗号,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但实际上成本低廉,质量无法保障,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大酒类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应自觉抵制“特供酒”,发现酒类产品含有“特供”“专供”“内供”等内容的标识或广告时,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举报热线,共同维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