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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食品执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5-01-03     来源:梧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5    评论:0    
核心提示: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食品执法典型案例时间:2025-01-03 08:27来源:梧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案例一:梧州市长洲区某凉茶店生
                                                                 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食品执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5-01-03 08:27 来源:梧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案例一:梧州市长洲区某凉茶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7月15日,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部门《关于移交案件材料的函》,该函载明苏某某及童某某在长洲区合伙经营的梧州市长洲区某凉茶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024年9月23日,因梧州市长洲区某凉茶店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吊销该店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以及苏某某、童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吊销梧州市长洲区某凉茶店的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
 
  提示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本案的查办,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构成犯罪的商家和个人,依法将处罚落实到人,确保法律的威严和公正,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梧州市龙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6日,梧州市龙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经营者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6日,梧州市龙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6日现场制售的奶片,自行贴标签,标签标示的生产厂家、生产地址与实际不符,也未经标签标示的生产厂家委托加工。其经营的奶粉中5袋“提拜尔勒珍好”全脂骆驼初乳粉,30袋内蒙古羊奶片、奶粉无生产日期。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提示
 
  当事人为了非法获利,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极为明显,性质恶劣。本案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的有力震慑,同时也警示了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四个最严”要求,严惩食品违法行为的决心。
 
  案例三:梧州市万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业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包装材料)案
 
  2024年9月23日,梧州市万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梧州市万秀区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茶包装用纸袋)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茶包装用纸袋及违法所得,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9日,梧州市万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关于万秀区某茶业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的茶包装用纸袋的检验报告。经查,发现该公司除用于检验的100只茶包装用纸袋,剩余的400只茶包装用纸袋尚未使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茶包装用纸袋进行扣押。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茶包装用纸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梧州市万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提示
 
  本案中,虽然该公司的茶叶质量没有问题,但是包装用纸袋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同样会影响食品安全。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引导其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帮助食品经营者提升专业素养,做到市场监管责任和经营者主体责任“双落实”,共同打造茶食品安全屏障。
 
  案例四:梧州市苍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唐某某销售添加有药品的食品案
 
  2024年5月21日,苍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唐某某销售添加有药品的食品案,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5月21日,苍梧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森林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获唐某某销售的“美国特大号”等39种涉嫌添加药品的食品。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鉴定,上述食品均为添加药品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苍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提示
 
  当事人购进无生产许可并添加有药品的食品(含保健食品)进行销售,混淆了药品与保健食品的功能,消费者稍不留意就掉入陷阱,服用无生产许可并添加有药品的食品(含保健食品)会给社会大众身心健康带来严重隐患。本案的查处对相关违法行为起到震慑警示作用,进一步规范了同类经营者的行为,维护了食品(含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梧州市藤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注水牛肉系列案
 
  2024年10月,藤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三家经营注水牛肉的商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925元并处以罚款44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藤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辖区内的牛肉摊档进行执法抽检。经检测,刘某某等经营者经营的牛肉的水分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提示
 
  牛肉作为人民群众广泛普遍食用的肉类,在老百姓菜单中占据重要位置。经营注水的牛肉,在危害食品安全的同时,更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及经济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坚持“四个最严”,依法严厉打击肉类食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六:梧州市岑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梁某丽、梁某玲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4年3月6日,梧州市岑溪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梁某丽、梁某玲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米粽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梧州市岑溪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整治中,发现辖区内梁某丽、梁某玲生产经营的米粽经抽样送检含有硼酸成份,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要求。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10日出具检察意见书,建议岑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给予梁某玲、梁某丽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6日,岑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示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由于部分经营者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足,导致在食品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本案例中,涉案主体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了严格的审查,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主体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一系列的处理措施不仅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且也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坚定立场和决心。
 
  案例七:梧州市蒙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案
 
  2024年11月1日,梧州市蒙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蒙山县某烟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白酒,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5日,蒙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蒙山县某烟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烟酒店经营场所内查获外包装标示有“庆香港回归特制”字样的贵州赖茅酒3瓶。经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双龙分局协助调查后查实:贵州回归赖酒有限公司从未生产、销售上述涉案“庆香港回归特制”赖茅酒。该烟酒店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蒙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涉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赖茅酒3瓶,并对商家处以罚款。

  提示
 
  商品标签不规范可能会误导消费者,是一种不诚信的商业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白酒市场标签监管,防止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流入市场。同时,加大对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帮助其理解标签规定的重要性,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和个人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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