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6 09:04 来源:扬州市场监管局微信号
为持续有效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推动建设节约型社会,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餐饮环节的制止浪费监管执法工作,通过一系列有力措施,切实强化经营主体的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逐步形成良好社会氛围,有效促进了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
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扬州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案
2024年4月26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扬州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签标识,也未主动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邗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开展了法律宣贯,并对服务员进行了教育培训,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避免浪费。5月6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在用餐时段对该餐饮店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餐饮浪费宣传海报,在餐桌、墙壁等醒目位置张贴了“光盘行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消费提示语。
案例2
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11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面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餐桌上有较多未食用完的面条,造成浪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就餐区、收银台等经营区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或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6月18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该面馆进行后续监督与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宣传海报。
案例3
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4日上午,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的收银台、点菜区、就餐区等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广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7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积极整改,在餐桌及店内墙壁上放置或张贴有“光盘行动”等反食品浪费系列标语提示,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案例4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酸菜鱼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8日上午,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酸菜鱼店开展反食品浪费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收银台、点菜区、就餐区等区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宣传海报,已整改到位。
案例5
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火锅店未按照要求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提示案
2024年10月24日上午,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墙上、餐桌等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签标识,当事人自述亦未曾提示并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了“光盘行动 杜绝浪费”等反食品浪费系列标语提示,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案例6
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15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江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11月29日,经执法人员复查,该餐饮店已在餐桌及店内墙壁上放置或张贴有“光盘行动”等反食品浪费的系列标语提示,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