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6 09:34 来源:百色市场监管微信号
今年来,百色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桂在真打”行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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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百色市田阳区某生活超市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2024年10月25日,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辖区的百色市田阳区某生活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超市内最里面的货架旁空地上摆有3个装有米酒陶罐酒缸,酒缸均未张贴有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牌。经查,当事人从百色市田阳区某福酒坊购入玉米酒、米酒后放置到其经营场所内的三个外观均有“酒”字样的容器(缸)里,并以散装称重的方式对外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玉米酒3元/斤,米酒2元/斤。当事人在销售上述散装食品时,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2024年11月20日,田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其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帮助消费者做出知情的食品选择,提供正确的储存和处理方法,确保食品在消费前的安全,增强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监督,促进食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食品经营者要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销售散装食品,规范散装食品的经营行为,不能因为是散装食品就放松要求,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经营风险。
2
右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百色市右江区某土特产店经营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0日,百色市右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依法对辖区的百色市右江区某土特产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该店经营场所存放标识有内容为“香糯粽 ,产地:广西百色,生产日期:2024年 月 日,保质期:常温/冷藏30天、冷 冻90天,生产许可证:SC12445100200290,生产商:百色市右江区胜利食品厂,生产地址: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前龙巷33号1楼”等字样的标签22张。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2月24日起,在未取得百色市右江区胜利食品厂的授权委托下擅自使用上述标签标识,粘贴在其加工的粽子并以7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到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粘贴有上述标签标识的粽子20个,货值金额140元,违法所得20元。
当事人经营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右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
右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右江区龙川镇某粉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2024年3月6日,百色市右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辖区的右江区龙川镇某粉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开门对外营业,食品加工间内有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加工操作,有顾客正在店内就餐,但未能提供《小餐饮登记证》。
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合法经营食品的前提,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的餐饮店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如经营环境不达标、不具备保证食品安全的必要设施设备等。查处这些违法行为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防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对保障食品安全、维护餐饮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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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德保县某猪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4年7月31日,百色市德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德保县某猪肉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待售的猪肉表面上未盖有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类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类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查,当事人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货值金额为1632.9元,违法所得327.04元。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德保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猪肉42.19kg,没收违法所得327.04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私自屠宰生猪,出售未经检疫的生猪肉,容易导致患病或死因不明的生猪流入市场,猪肉质量难以保证,给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带来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始终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于类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守牢食品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