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0 15:07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根据《福建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中关于主要原辅料涉及的标准,肽类:GB/T 22492《大豆肽粉》、GB/T 22729《海洋鱼低聚肽粉》、小麦低聚肽(卫计委2012年第16号公告)、玉米低聚肽粉(2010年15号公告);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运动后恢复类中必须添加成分是肽类,想咨询下除了上述列出的肽类,其他肽类是否能用于运动营养食品,如鱼胶原蛋白肽、乳清蛋白肽、花生蛋白肽等其他动物蛋白肽、植物蛋白肽。 另外卫计委公告2013年第3号《以可食用的动物或植物蛋白质为原料,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酶制剂酶解制成的物质》,这个公告是否适用于GB 24154-2015运动营养食品?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2015)规定,运动营养食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相关规定,不得添加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禁用物质。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可参照 GB2760 中相同或相近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量。产品中如果添加表 A.1 中的一种或多种营养素,其所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应符合GB14880 附录 C 的要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