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0 14:58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内容
领导您好:根据我省小作坊相关标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号等”。请问:1、如小作坊未按规定标注预包装上述内容,是按照《山东省三小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处理,还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罚?《山东省三小条例》第二十一条似乎不包括预包装食品,应该只是针对散装和预包装以外形式包装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卫生规范》则专门规定了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标识要求;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卫生规范》6.3.3规定“如标注营养成分表,应符合GB 28050的相关要求”,是否意味着,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按照预包装食品相关要求标注营养成分表?恳请领导给予指导,谢谢!
答复内容
1.对食品小作坊的处罚,适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2.小作坊生产的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卫生规范》以及《山东省三小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