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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4号消费警示:如何避免食品消费安全隐患及注意事项

   日期:2024-12-11     来源:海宁市监咨讯微信号    浏览:17    评论:0    
核心提示:2024年第4号消费警示:如何避免食品消费安全隐患及注意事项时间:2024-12-11 09:20来源:海宁市监咨讯微信号 海宁市消保委现发
                           2024年第4号消费警示:如何避免食品消费安全隐患及注意事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4-12-11 09:20 来源:海宁市监咨讯微信号
   海宁市消保委现发布2024年第4号消费警示:如何避免食品消费安全隐患及注意事项,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食品安全
 
  一、预包装类食品看包装袋标签标识
 
  该类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购买该类食品时,消费者首先应查看外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漏气、破损、变形等情形,食品外包装印刷的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是否标示清楚明白。仔细查看食品的配料表与营养成分表含量,了解食品添加剂名称及营养成分含量,防止误购不适合自身的食品。上述信息要素,是预包装类食品进入市场销售的法定要求,也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依据。
 
  二、散装称重食品看容器外标签标识
 
  该类食品一般是指没有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消费者可以根据个人需求进行选择,确定数量。由于没有外包装,购买该类食品时,消费者更应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保健功能食品看“蓝帽子”批准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类食品作了严格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消费者选购时一定要查看是否有保健食品专用标志,该标为天蓝色专用标志,与批准文号上下排列或并列,批文信息可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
 
  四、食用农产食品按需购买并尽快食用
 
  该类食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选购食用农产品时,尽量选择具有营业执照等法定经营资质、具备良好经营条件和经营环境的农批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生鲜店和水果店等经营场所。在购买食用农产品时,要注意查看产品上市日期、保质期、合格证明、认证标识等信息。为保持食用农产品的鲜活、营养和风味,建议按需购买、尽快食用。
 
  五、堂食餐饮食品看证照齐全菜品无异常
 
  该类食品属于即食类食品,一般情况都是在较短的时间内食用完毕,消费时,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观察环境清洁度,注意餐厅的整体卫生状况,包括桌面、餐具、厨房是否干净整洁;二是查看食物新鲜度,是否存在肉眼可见的腐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混有异物或者异味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情形。消费者选择堂食就餐时,宜选择有良好评价、卫生条件好、证照齐全的餐厅就餐。
 
  六、外卖餐饮食品看使用封签无破损
 
  外卖封签是指外卖食品外包装一次性封口包装件,开启后会留下痕迹且无法重复使用或复原的标签,意在防止外送餐食运送过程中被人为拆启、意外破坏外包装造成的餐食污染,能够确保外卖由商家到消费者的过程中不受外界影响。消费者从外卖员手中接到食品时,应该第一时间查看外卖封签是否有异常,如有问题,马上向商家反映。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提出该要求,如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
 
  海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和个人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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