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21 08:30 来源:市监昌平微信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实施后,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提出了新要求,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更好的遵守和落实《办法》,本期内容我们梳理了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包装和标签要求,辖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照自查自纠、规范经营行为。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要求
(1)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
(2)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等内容,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食用农产品包装应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要求。
(3)销售食用农产品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鼓励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4)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5)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二、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要求
(1)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3)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供稿单位:食品流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