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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的通报

   日期:2024-11-20     来源:永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21    评论:0    
核心提示: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的通报时间:2024-11-20 11:16来源:永州市场监管微信号为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的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4-11-20 11:16 来源:永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为切实保障校园食品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以引导教育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案例一 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校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4年6月18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华瑶族自治县某学校进行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该学校存在进货时未查验食品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等问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罚款5000元。
 
  案例二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蛋糕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8月6日,江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永县某蛋糕店进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检查,在该店操作间内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江永县市场监管局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例三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校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且拒不改正案
 
  2024年3月1日,东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三防”设施不完善、无防鼠、无排水沟盖板,操作间卫生清洁不彻底、吊顶脱落、物品摆放杂乱等问题,并当场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后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两次回访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了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案例四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校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调味料案
 
  2024年4月21日,祁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祁阳市某学校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已开封使用的芝麻油1瓶超过保质期,食品库房库存同种产品1瓶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祁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芝麻油两瓶、罚款3000元。
 
  案例五 双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采购不合格大米案
 
  2024年4月23日,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双牌县某学校采购的大米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以次充好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48元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
 
  一审: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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