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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严厉打击肉制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日期:2024-11-15     来源:广元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1    评论:0    
核心提示:曝光台 |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严厉打击肉制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时间:2024-11-15 10:20来源:广元市场监管微
                            曝光台 |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严厉打击肉制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4-11-15 10:20 来源:广元市场监管微信号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实施方案工作的安排部署,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入开展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集中发布一批肉类产品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兽药残留不合格处罚案 
  2024年4月23日,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川县东瓯社区农贸市场某水产店销售的“牛蛙”进行监督抽检。5月24日,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检验报告显示:抽样样品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二
  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4年8月27日,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利州区雪峰办事处某卤坊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已卤制的卤鸡脚、卤鸭脚等卤制品感官异常且有异味;存放的食品原料面筋,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000元的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三
  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火锅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4年7月20日,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昭化区某火锅店经营的鲜鸭血食用后感觉不像鲜鸭血,疑是假鸭血。7月22日,昭化区市场监管局对该火锅店经营的鲜鸭血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样品中未检出鸭源性成分。 
  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0元;2.没收掺假掺杂的“鲜鸭血”7碗;3.罚款2000元,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四
  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旺苍县某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4年7月8日,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旺苍县某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未开封且超过保质期的“内酯豆腐”6盒;未开封的“锁鲜”鸭肠8袋,产品包装袋上未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且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过期食品及“锁鲜”鸭肠的购进票据、销售记录、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及相关佐证资料。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营标签不合符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内酯豆腐”6盒;3.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鸭肠8袋;4.罚款15000元,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和个人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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