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新疆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某药房未建立销售记录、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销售劣药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乌苏市某大药房销售的由上海金不换兰考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甲氧氯普胺片,国药准字H41021615,产品批号:20210501,生产日期:2021.05.18,有效期至2024.05.17,瓶装100片,数量:3瓶,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甲氧氯普胺片的销售记录、销售小票和处方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该药房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甲氧氯普胺片应为劣药。
【调查与处理】
经查,乌苏市某大药房于2022年4月XX日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甲氧氯普胺片10瓶,购进价格11.3元/瓶,国药准字H41021615,产品批号:20210501,生产日期:2021.05.18,有效期至2024.05.17,瓶装100片,销售价格:14元/瓶。截至2024年7月XX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该批甲氧氯普胺片剩余3瓶在店内销售,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无法提供销售记录、销售凭证和处方签,上述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甲氧氯普胺片的货值金额为42元(14元/瓶×3瓶=42元)。现场检查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仍在销售中,与其他合格药品混放在一起,当事人未按药品管理制度要求对购进销售的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和养护,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仍存放于药房药品货架进行销售,未及时区分放置,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反映出当事人对药品质量管理不当。综上,当事人已构成在药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销售,且销售药品未建立销售记录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综上,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劣药甲氧氯普胺片3瓶(100片);
3、处10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零售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提升药品管理水平,坚决杜绝出现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影响群众用药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供稿: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