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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关技贸之声|禽肉及熟制禽肉产品出口技贸指南

   日期:2024-11-12     来源:重庆海关发布微信号    浏览:19    评论:0    
核心提示:渝关技贸之声|禽肉及熟制禽肉产品出口技贸指南时间:2024-11-12 09:42来源:重庆海关发布微信号编者按:  为落实《重庆海关促
                                                                    渝关技贸之声|禽肉及熟制禽肉产品出口技贸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4-11-12 09:42 来源:重庆海关发布微信号 
     编者按:
 
  为落实《重庆海关促进优势特色农食产品出口行动计划》,小编对重庆特色优势农食产品主要出口国准入要求、技术法规进行系统整理,形成系列研究成果,帮助出口企业精准掌握国外技贸要求,促进重庆特色优势农食产品扩大出口。
 
  我国是禽肉及熟制禽肉产品的出口大国,相关产品出口多个国家和地区。今天,就带大家了解禽肉及其熟制产品出口要求及日本、欧盟、韩国、中国香港等主要目的地市场的准入要求。
 
  一、商品介绍
 
  禽肉,包括鸡肉、鸭肉、鹅肉等,主要包括冰鲜、冷冻等产品。熟制禽肉产品,主要指对禽肉配以适当的辅料和添加剂调理后,经蒸煮、油炸、烤制等工艺处理最终所得的产品。
 
  商品编码参考
 

  二、出口企业资质要求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法规依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申请方式:申请人通过登录海关“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申请方式:
 
  申请人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政务服务平台进入,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的

  技术性贸易措施介绍
 
  01

  日 本
 
  日本是我国熟制禽肉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日本建立了比较严格、规范的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监管机构及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部门(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
 
  厚生劳动省:负责制定有关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各种标准和食品安全管理。侧重食品的进口和流通阶段,重点关注食品中食源性微生物和农兽药物残留等情况。
 
  农林水产省:通过设在各主要口岸的动物检疫所对进口食品进行检疫管理。主要负责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阶段。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法律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卫生法》。此外还有《农林产品标准化和正确标识法》(简称《JAS法》)《健康增进法》《食品制造过程管理高度化临时措施法》《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等十多部法律法规。主要分别由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制定和实施。
 
  对我国出口禽肉产品的安全管理
 
  日本农林水产省允许进口中国热加工禽肉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需经日本官方逐一检查合格后注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禽肉及其产品的卫生要求》,输日热加工禽肉产品的企业资质、卫生条件均有明确要求,其中热处理过程需满足以下要求:
 
  (1)经水煮、蒸或油炸使禽肉及其产品的中心温度达70℃或更高并保持1 分钟或以上;
 
  (2)除第1点所规定的方式以外的任何方式使禽肉及其产品的中心温度达 70℃或更高并保持30分钟或以上。

  进口管理程序
 
  所有进口禽肉食品必须通过日本农林水产省的动物检疫所检疫合格之后才能够进入日本国内市场流通。进口食品和相关产品的进口申报需要提交给厚生劳动省检疫所进行检查,确定进口食品和相关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
 
  中日熟制禽肉残留指标要求对比
 
  不得检出的农兽药名单15种
 
 
  10种兽药中日限量要求有差异
  5种农兽药我国暂无限量要求
  “肯定列表”需重点关注项目
 
  禁用药: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等。
 
  18种列入肯定列表中的兽药:磺胺嘧啶、恩诺沙星、氨苄青霉素、强力霉素、红霉素、马杜霉素、莫能菌素、盐霉素、粘菌素、林可霉素、壮观霉素、新霉素、替米考星、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硫粘菌素、阿莫西林、地克珠利。
 
  21种列入“肯定列表”一律标准的兽药:丁胺卡那、羟氨苄青霉素、头孢 噻肟钠、硫酸红霉素、环丙沙星、磷霉素钙、青霉素、海南霉素、利巴韦林、 甲哌利福霉素、克林霉素、硫酸新霉素、金刚烷胺、先锋霉素、氟嗪酸、氨苄 西林、盐酸多西环素、阿米卡星、正泰霉素、链霉素、病毒唑。
 
  02

  欧 盟

  管理机构及职责
 
  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欧盟行政机构具体可分为三个层级,一是最高行政机构,即欧盟委员会;二是欧盟委员会下设的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部委级机构,健康和食品安全总司(原名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司);三是健康和食品安全总司内设的司局级管理部门,健康、食品审核和分析司(原食品兽医办公室FVO)
 
  健康和食品安全总司:负责制定并执行欧盟委员会关于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两大领域的政策,主要职责是保护和改善公众健康及福利、保障欧盟食品安全、保护饲养动物健康、保障农作物和森林健康。
 
  健康、食品审核和分析司:负责监督欧盟各成员国对欧盟兽医、植物检疫以及食品卫生相关法规的执行情况,还负责审核、控制和监管整个食品链中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相关的遵守情况,并且将结果公布于公众。

  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基本法(178/2002/EC)《食品法基本原则和要求, 成立食品安全局,制定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程序》,规定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程序。
 
  852/2004法规:关于食品卫生的法规。
 
  853/2004法规:对动物源产品的卫生规定
 
  与药物残留、微生物控制有关的法规
  欧盟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
 
  欧盟1441/2007法规对食品包括熟制禽肉产品中的有关微生物指标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加工卫生标准进行了规定。
 
  欧盟对中国出口禽肉配额管理 ,自2019年4月1日,欧盟对中国重新开放6600吨国别鸭肉配额和5000吨鸡肉全球配额,并要求随附《输欧盟非优惠进口特别安排项下产品原产地证书》。配额禽肉产品涉及税则号为16023210、16023291、16023292、16023299、16023910、16023991、16023999。
 
  03

  美 国

  组织机构与职能分工
 
  美国负责进出口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和食品的安全的部门主要有农业部(USDA,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人类健康服务部(DHH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各部属下设立了负责检验检疫或食品安全卫生的机构,如农业部署下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PHIS)和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人类健康服务部属下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依照美国联邦法典(CFR,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分别实施检验检疫。
 
  美国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两个政府机构分担了食品安全检查的大部分责任。美国农业部(USDA )负责肉类、家禽和蛋制品的安全,而 FDA 则监管所有其他食品。美国农业部的食品安全和检验局 (FSIS) 对传统(非野味)肉类、家禽和某些蛋制品的安全和标签方面进行监管。但是,联邦肉类检验法 (FMIA) 和家禽产品检验法 (PPIA) 允许某些产品不受美国农业部管辖。当产品中含有相对较小比例的肉类或家禽成分时,可能会受到 FDA 的监管。
 
  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PHIS):负责动物疫病的诊断、防治、控制以及对新发生疫病的监测。依照美国联邦肉类检验法、禽产品检验法和蛋产品检验法(EPIA, the Egg Inspection Act)对国内及进出口的肉类、禽和蛋产品实施检验,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和适当标记、标签及包装。
 
  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负责对肉类、禽蛋产品的检验检疫
 
  法规体系
 
  1、法律(ACT)
 
  (1)联邦肉类检验法(FMIA,FEDERAL MEAT INSPECTION ACT)
 
  (2)禽肉产品检验法(PPIA,THE POULTRY PRODUCTS INSPECTION ACT)
 
  2、法规(REGULATION)
 
  美国联邦法典(CFR,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是一部综合性的法规汇编,其中第九篇第二卷是关于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职责范围内涉及肉类、禽肉、禽蛋产品的检验法规。
 
  3、规章包括各种规程、标准、手册、指令(Procedure Standard Handbook)
 
  提示: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对禽肉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管理,相关企业需向FSIS申请,并经其审核批准后方可对美出口。
 
  美国禁止在食用动物使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熟制禽肉输美要求
 
  根据双边协定,出口美国的熟制禽肉需符合《关于中国自产原料熟制禽肉输美有关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4号)的要求:
 
  1.中国输美自产原料熟制禽肉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按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组织生产和出口,并应当保证出口的熟制禽肉符合美国的标准和要求。生产企业应持续符合美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根据美国法规要求接受美国官方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见附件。
 
  2.已在海关备案的生产企业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对美推荐注册申请;未在海关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先在主管海关备案,再提出对美推荐注册申请。
 
  3.对美推荐注册生产企业包括熟制禽肉生产加工企业、储存冷库以及提供自产原料的屠宰厂。生产企业在获得美国农业部注册后方可开展出口贸易。
 
  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可登录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801065/index.html
 
  04

  中国香港
 
  冰鲜禽肉、冷冻禽肉出口香港须符合《内地供港冰鲜禽肉、冷冻禽肉检验检疫要求》(原国家质检总局2017年第68号公告)。
 
  05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进口肉类和动物源性产品适用于其1953年制定的动物法案(2006年修订)框架下的进口协定,该协定规定进口的条件包括对出口工厂的注册和检查,以确认出口工厂是否遵守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兽医和清真(HALAL)的要求。
 
  进口许可证:每批要对马来西亚出口的家禽或鸟类胴体、产品或其分割体必须事先得到马来西亚兽医局签发的有效进口许可证。
 
  卫生证书:每批要对马来西亚出口的家禽或鸟类胴体、产品或其分割体必须在进口时随 附30日内签发的以下证书。
 
  生产企业注册:马来西亚对出口肉类和动物源性产品至马来西亚的国外屠宰厂和加工厂实施注册检查制度。所有对马来西亚出口的家禽或鸟类的胴体,产品或其分割体只能在经马来西亚官方检查并注册的加工厂进行加工。官方检查由马来西亚兽医局(DVS)和马来西亚伊斯兰发展部(JAKIM)委派官员对国外工厂进行。
 
  出口马来西亚生产企业需通过海关总署对外推荐注册,申请表和申请指南可在马来西亚兽医局(DVS)官网获取。
  向马来西亚出口肉类、家禽、牛奶、蛋类及产品申请表
 
  获批的屠宰场或加工厂名单将在马来西亚兽医局(DVS)网站上公布,并在在线电子许可证系统中注册。有意从经批准的屠宰场/企业进口家禽/反刍动物肉及产品的马来西亚进口商可以通过在线电子许可证系统申请进口许可证。马来西亚进口商进口之前需要获得进口许可证,并且每批货物都需要获得许可证。
 
  出口禽肉到马拉西亚生产企业需符合《家禽加工厂操作指南》的要求。
 
  https://www.dvs.gov.my/index.php/pages/view/1741
 
  HALAL认证:清真证书只能由在马来西亚注册的伊斯兰组织签发。

  06

  俄罗斯
 
  生产出口加工企业屠宰的禽肉,必须来源于经出口国官方兽医当局认可的加工企业,并且是在出口国官方兽医局长期监督之下的企业。
 
  用于出口到俄罗斯的禽肉,屠宰前须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胴体、器官和组织宰后须经官方兽医卫生检验,检验的结果必须是合格的,且必须适合人类食用。
 
  出口的禽肉在包装箱上或未分割肉上标有唛头标记(兽医印章),唛头标签应加贴于包装的外表,并且打开包装时标记尽可能不被破坏。
 
  肉类屠宰禽必须是健康的,健康禽的饲养场的行政区域必须无下列传染病:出口国最近3年内,全境无非洲猪瘟;最近12个月内,饲养场所在行政区域内(州、省、邦、区等)无口蹄疫;最近6个月内,饲养场所在行政区域内(州、省、邦、区等)无新城疫、禽流感;最近6个月内,鸡和火鸡的饲养场内无鸟疫、火鸡鼻气管炎、传染性喉气管炎、传染性脑脊髓炎;最近6个月内,鹅和鸭的饲养场内无鹅口疮、鸭病毒性肝炎、鸟疫。
 
  出口禽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应符合中国和俄罗斯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的兽医与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应获得双方主管部门注册, 获准出口的生产企业名单及批准日期将在双方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具体要求可详见海关总署2019年第76号公告发布的《中俄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和个人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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