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12 08:44 来源:咸宁市场监管微信号
为扎实推进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保持监管高压态势,紧紧围绕民生关切和社会焦点,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以示警示。
案例一:通城县元祥农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未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4年8月29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通城县元祥农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未进行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扣押案涉猪肉、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7月5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电话举报,鄂南农贸大市场发现有商户销售未经检疫猪肉。执法人员立即前往鄂南农贸大市场B区L51号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准备销售的猪肉64.98公斤未进行检验检疫,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6日从石南凡店一家养猪的农户家购进该案涉猪肉,未进行检验检疫,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嘉鱼县新蛋活禽店经营不符合法规的鲜三黄鸡案
2024年7月16日,嘉鱼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嘉鱼县新蛋活禽店经营不符合法规的鲜三黄鸡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12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当事人门店进行食品抽检。报告编号No:2024308122的《检验报告》显示嘉鱼县新蛋活禽店抽检的鲜三黄鸡经抽验检测,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鲜三黄鸡。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起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2日从赤壁卢某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鲜三黄鸡,购进时未索要对方资质、进货票据和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嘉鱼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赤壁市万味源冷冻商贸行购进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冷冻预包装食品和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案
2024年9月2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赤壁市万味源冷冻商贸行购进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冷冻预包装食品和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7月10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的4袋速冻调味鱿鱼串包装未见标注生产日期,4款进口冷冻食品(来源于阿根廷的冷冻去骨牛龟腱带金钱腱和去骨牛后腱、来源于巴西的冷冻鸡中翅和冷冻去骨牛肉)均不能提供供货者的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及采购批次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赤壁官塘驿镇陈记粮油商行储存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9月3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赤壁官塘驿镇陈记粮油商行储存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7月8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营业场所内储存的食品鸭脖(6)6袋、地道美厨烧烤串系列猪腰烤串7袋、冻品先生香脆藕盒1袋昊明鲜鸡分割鸡1袋“计15 袋,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湖北当代研学旅行营地有限公司从事餐饮服务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9月25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湖北当代研学旅行营地有限公司从事餐饮服务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和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8月9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营业场所储存室货架上摆放待使用”虎粒香@珍珠糯米“5.15kg已超过保质期且储存区域未见标记”食品待处理“字样。8月12日,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冷库间存贮的凤爪、盐鸡”进行现场抽样检验。编号No:j2024XC0128的《检验报告》显示:“凤爪”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单位:g/100g、检测法:GB5009.227-2023(第一法)、标准要求:<0.25、实测值:0.58、单项结论:不符合;编号No:j2024XC0134的《检验报告》显示:“盐鸡”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单位:g/100g、检测方法:GB5009.227-2023(第一法)、标准要求:<0.25、实测值:0.32、单项结论:不符合。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凤爪,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盐鸡。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