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06 15:07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海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守护消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严厉打击食品安全、侵权假冒、消费欺诈、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乐东九所德福居住宿中心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3年11月12日,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乐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称有多人在乐东九所德福居住宿中心用餐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情况。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乐东九所德福居住宿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住宿中心的一楼有厨房及餐厅,餐厅共摆放49张餐桌,在该厨房里发现装有食材以及调味料等。该住宿中心现场提供购进食品原料的微信记录及票据,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2日注册营业执照,采取包吃包住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截止案发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自2023年9月共采购冷冻产品、猪肉、蔬菜、副食品等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28419.6元,未能查明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6.9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海口康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4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海口康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湿米粉生产车间内发现海有牌“复配稳定剂03”食品添加剂以及空的食品添加剂袋子,其使用范围不包含谷物粉类制成品(米粉制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8日从广州海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3箱(20袋/箱)海有牌“复配稳定剂03”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湿米粉并销售,货值金额共计5434.1元,违法所得为5434.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2箱(20袋/箱)及9袋(1kg/袋)“复配稳定剂03”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0.54341万元、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生产加工流水线中添加上述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均由厂长兼车间主任(食品安全员)陈某某组织并实施。当事人已取得谷物粉类制成品(米粉制品)的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知道谷物粉类制成品(米粉制品)不允许添加“复配稳定剂03”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主动添加“复配稳定剂03”的行为构成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陈某某上一年度(2023年)从当事人处取得收入为63049元。
当事人厂长兼车间主任(食品安全员)陈某某组织并实施故意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对当事人的管理人员陈某某作出罚款6.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澄迈福山鹏锦日用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月3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山镇福桥路一处仓库开展日常检查,现场发现仓库内存放标示“澄迈福橙”字样的胶带54卷,标示“澄迈富硒”“FU-ORANGE”字样及图形的包装纸箱7800个,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包装纸箱、胶带的进货来源及“澄迈福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材料。
经查,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自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上述胶带及纸箱,且不能提供推销人员的联系方式,当事人承认上述胶带及纸箱是将销售给福橙种植户打包橙子使用。经澄迈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上述胶带及纸箱货值金额为2.7462万元。
当事人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许可,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没收侵权胶带54卷、包装纸箱7800个的行政处罚。
八、三亚田独庄辉阳海鲜店欺诈消费者案
2024年5月28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亚田独庄辉阳海鲜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一消费者在该店购买海鲜的过程中,员工周某使用无提手的筐去皮后,再将装有海鲜且有提手的筐替换称重,共计替换了4个有提手的筐,经现场比对,有提手的筐比无提手的筐重0.075kg,共计多称了0.3KG,多收价款42.74元。
经查当事人的店内监控视频,抽取2024年5月12日至2024年5月28日监控视频资料,检查发现当事人分别在2024年5月14日、2024年5月15日、2024年5月16日、2024年5月21日、2024年5月23日、2024年5月24日、2024年5月26日的七天时间内还存在8次以作弊方式造成短斤缺两的违法行为,期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2.74元、处罚款50万元、停产停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