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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餐饮浪费!九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日期:2024-11-05     来源:九江市场监管发布微信号    浏览:1    评论:0    
核心提示:制止餐饮浪费!九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时间:2024-11-05 09:09来源:九江市场监管发布微信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江西
                                                                               制止餐饮浪费!九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4-11-05 09:09 来源:九江市场监管发布微信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进一步强化全民珍惜粮食、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观念,在全社会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价值导向,为九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添光增彩。近期,九江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担当作为,深入辖区餐饮单位和校园广泛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和专项执法检查,坚决打击食品浪费行为,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按需取餐、主动打包,营造绿色节约的餐饮消费环境,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摆放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标识案
 
  2024年6月27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八里湖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立即整改,给予法人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炒饭铺未在经营场所摆放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6月13日,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郊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餐饮单位进行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武宁县某炒饭铺的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整改,给予法人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瓦罐汤店未在经营场所摆放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6月13日,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郊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餐饮单位进行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武宁县某瓦罐汤店的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整改,给予法人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4

  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火锅店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案
 
  2024年3月,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土塘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火锅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火锅店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5

  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案
 
  2024年5月,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埠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高校食堂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案
 
  2024年9月12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高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7

  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案
 
  2024年9月30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甘露分局执法人员对共青城市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甘露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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