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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周 | 腊肠出口通关指南

   日期:2024-10-22     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微信号    浏览:9    评论:0    
核心提示:【进出口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周 | 腊肠出口通关指南时间:2024-10-22 09:22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微信号 腊肠是我国历史悠久的
                                      【进出口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周 | 腊肠出口通关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4-10-22 09:22 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微信号 
    腊肠是我国历史悠久的传统美食,由于其风味独特、烹饪形式多样,深受国内外华人喜爱。那么出口腊肠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让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腊肠出口通关要点吧。
 
  一、什么是腊肠?
 
  腊肠,是指以鲜(冻)畜禽肉类为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切碎(或绞碎)、搅拌、腌制、充填(或成型)、烘干(或晒干、风干)、烟熏(或不烟熏)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肉制品。腊肠在海关税则中归入1601项下,例如猪肉腊肠的海关税则编号为1601001090。
 
  二、贸易国家(地区)准入要求
 
  国家(地区)准入,是为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传入,经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政府批准,某类商品方可进入该国市场。由于肉类可能会引起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病传播,且可能存在有害物质超标等安全卫生风险,大多数肉类进出口贸易需要获得输入国家(地区)准入许可。
 
  小贴士
 
  因此,出口腊肠等肉类制品前需确认:一是拟出口国家(地区)是否有准入和产品检验标准、体系管理要求;二是拟出口国家(地区)是否有生产企业注册要求。
 
  三、企业资质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出口肉类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
 
  办理方式:
 
  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申请。
 
  办理申请材料:
 
  《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附件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向住所地海关提出对外推荐注册申请,获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后,其产品方能出口。
 
  办理方式:
 
  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申请。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禽、猪、兔等)应来自经海关备案的养殖场。
 
  办理方式:
 
  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申请信息,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四、出口产地(或组货地)检查

  出口申报前监管
 
  出口腊肠生产企业或出口商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海关对企业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受理申报。
 
  现场检查和取样送检
 
  海关按照系统指令要求对被命中的出口腊肠实施现场检查和取样送检。被命中需要现场检查的产品,按照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双边协议、相关标准实施现场查验;
 
  对命中“需查验并送检”的货物需同时进行取样送检,结合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结果实施综合评定。合格的放行,准予出口,生成电子底账数据。
 
  不合格处理
 
  出口腊肠经海关现场检查和取样送检不符合要求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将收到海关签发的《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相关出口产品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五、出口申报及申报后监管

  出口申报
 
  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需提交以下材料:
 
  ●代理报关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关的);
 
  ●出口腊肠电子底账数据号、相关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相关商业单据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出口单证。
 
  口岸查验
 
  在口岸环节,货物若需要查验,食品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要积极配合海关接受查验。
 
  在口岸检查合格的,准予通关放行;经口岸海关检查发现不合格,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供稿: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常平海关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和个人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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