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81条的补充咨询
时间:2024-10-18 13:57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内容
一、情节: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对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个人处罚款10万。2. 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公司)处罚款25万二、咨询:因对当事人(公司)罚款(25万)小于30万,对个人罚款(10万)小于30万,但对当事人+个人罚款(25万+10万=35万)大于30万。该情节是否需要: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1条适用有关事项的意见》 (市监稽发〔2021〕2号)规定:“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拟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以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名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封咨询已于9月19日作过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