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盐经营及消费安全提示
全市食盐经营者、广大消费者:
食盐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食盐市场经营秩序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为有效防控食盐安全风险,确保食盐质量安全,现就食盐经营及消费安全提示如下:
一、我省属于碘缺乏地区,应长期食用加碘食盐。食用碘盐是预防碘缺乏病最安全、有效的方式。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要选购加碘食盐(我省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为30mg/kg,允许波动范围21~39mg/kg)。
二、因健康等原因不宜食用加碘食盐的,建议在医师指导下选购未加碘食盐(碘含量小于5mg/kg),选购时要确保其包装上有明显“未加碘”标识。全省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详见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官网。
(http://scjg.gansu.gov.cn/scjg/c110131/202308/169925043.shtml)。
三、低钠盐是以食用盐为原料,为降低钠离子浓度而添加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如氯化钾等)经加工而成的食用盐。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强度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应慎用低钠盐。
四、果蔬洗涤盐为厨房洗涤用品,主要用于蔬菜和水果清洗,不可食用。在购买和使用时请注意甄别,避免误食。
五、购买食盐时请注意甄别产品执行标准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加碘、是否符合我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等。
六、不要选购流动摊贩销售和上门推销的不明来路的盐产品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清楚不明显、超过保质期、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的食盐产品,并留意外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
七、广大经营者要树立守法经营意识。根据《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得擅自销售非碘食盐或销售不合格碘盐(加碘盐必须符合甘肃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禁止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 必须使用碘盐。
八、广大消费者要提高食盐安全防范意识。谨防购买、食用到不合格或假冒伪劣食盐,确保食盐食品安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发现食盐违法经营行为或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