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4 13:33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乳制品,调味品,酒类,糕点,豆制品,肉制品,方便食品,食用农产品,饮料,餐饮食品,速冻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14大类食品1039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餐饮食品、方便食品、食用农产品和调味品等7大类食品24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和其他指标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安阳市殷都区水冶陈家豪麻辣烫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小碗),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郑州市管城区顺吉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孟州市鑫永康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怀府铁棍山药粉,其中霉菌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三)浚县楷乐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遂平县阳丰供销社新合作购物中心销售的山药,其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新郑市甲辰红福百货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库尔勒香梨,其中乙螨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新郑市甲辰红福百货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大台芒(芒果),其中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源头美生鲜超市销售的一级香梨,其中乙螨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西华县黄深水果店销售的芒果,其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兰考县新世纪量贩有限公司爪营店销售的黑鱼,其中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永城金博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修武云台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活鲈鱼(散)(淡水鱼),其中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许昌魏都锦佳水产经销处销售的淡水鲈鱼(淡水鱼),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新乡县古固寨镇好来烘焙店销售的桃酥,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洛阳市偃师区杨扬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河南旭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红浙醋(液态复合调味汁),其中诱惑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卫辉市工会路春霞馍铺销售的油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内黄县大森林豆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豆腐竹,其中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新乡市红旗区诚诺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绍兴越皇贡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十年陈酿 上海老酒(半干型黄酒),其中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绍兴越皇贡酿酒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西平县姜新政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咸桃酥,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太康县逊母口联华超市店销售的、标称商丘市盛千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薄片,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商丘市盛千佳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上蔡县洋扬小吃服务店销售的绿豆糕(自制),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其他指标问题
(一)清丰县富豪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林州市开元街道晓田祥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濮阳市华龙区大昌餐饮服务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盘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鹤壁市开发区众人味早晚餐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商丘、周口、驻马店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