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0期)-通知公告/权威发布/-资讯-企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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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0期)

   日期:2024-10-14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9    评论:0    
核心提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0期)时间:2024-10-14 13:33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0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4-10-14 13:33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乳制品调味品酒类糕点豆制品肉制品方便食品食用农产品饮料餐饮食品速冻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14大类食品1039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餐饮食品、方便食品、食用农产品和调味品等7大类食品24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和其他指标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安阳市殷都区水冶陈家豪麻辣烫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小碗),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郑州市管城区顺吉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孟州市鑫永康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怀府铁棍山药粉,其中霉菌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三)浚县楷乐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遂平县阳丰供销社新合作购物中心销售的山药,其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新郑市甲辰红福百货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库尔勒香梨,其中乙螨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新郑市甲辰红福百货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大台芒(芒果),其中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源头美生鲜超市销售的一级香梨,其中乙螨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西华县黄深水果店销售的芒果,其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兰考县新世纪量贩有限公司爪营店销售的黑鱼,其中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永城金博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修武云台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活鲈鱼(散)(淡水鱼),其中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许昌魏都锦佳水产经销处销售的淡水鲈鱼(淡水鱼),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新乡县古固寨镇好来烘焙店销售的桃酥,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洛阳市偃师区杨扬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河南旭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红浙醋(液态复合调味汁),其中诱惑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卫辉市工会路春霞馍铺销售的油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内黄县大森林豆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豆腐竹,其中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新乡市红旗区诚诺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绍兴越皇贡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十年陈酿 上海老酒(半干型黄酒),其中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绍兴越皇贡酿酒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西平县姜新政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咸桃酥,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太康县逊母口联华超市店销售的、标称商丘市盛千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薄片,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商丘市盛千佳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上蔡县洋扬小吃服务店销售的绿豆糕(自制),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其他指标问题
 
  (一)清丰县富豪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林州市开元街道晓田祥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濮阳市华龙区大昌餐饮服务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盘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鹤壁市开发区众人味早晚餐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商丘、周口、驻马店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和个人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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