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4年第30期)
时间:2024-08-02 11:05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保健食品、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蜂产品、罐头等15类食品111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097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见附件)。
现将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宿州市萧县新联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贸城购物中心销售的鳊鱼(活),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二、芜湖市镜湖区城市名人超市万达店销售的、标称芜湖市弋江区有味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柠檬黄、亮蓝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安徽省佰佳惠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叶集分公司(六安)销售的水洗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四、滁州天长市悦聪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安徽省天长市玉霖饮用纯净水厂(滁州)生产的五泉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安徽悟道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徐大红(亳州)销售的芹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安徽鸣隆药业有限公司(亳州)生产的益甘膏,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安徽鸣隆药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七、六安市舒城县潘世胜水产批发经营部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亳州市谯城区汪宁蔬菜超市销售的大芹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亳州市巧厨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徽魏井泉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亳州)委托安徽亳州市瑞品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魏井泉(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马鞍山市雨山区市场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万家花园小区菜场分公司戴开芝销售的安丁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安徽广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亳州)销售的菜籽油(低芥酸),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二、六安市陆柒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三、铜陵市枞阳县文芳购物批发超市销售的、标称铜陵市胡玉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酥糖(糕点),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十四、安徽秉辉商贸有限公司(宿州)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五、天猫cafine刻凡旗舰店(经营者为合肥罗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销售的、标称合肥刻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亳州市何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须茶,霉菌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六、安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芜湖鸠江北路店销售的寿光茄子,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十七、合肥八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黄山市祁门县择春茶叶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红茶(金针),草甘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祁门县择春茶叶专业合作社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认可其提出的异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为合肥八福商贸有限公司从张松根处购入,假冒祁门县择春茶叶专业合作社产品。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 1.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x
2.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xls
3.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