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农业生产和土地部关于委内瑞拉未烘焙可可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委内瑞拉可可豆,学名Theobroma cacao L.,英文名cocoa beans,是指在委内瑞拉境内种植和加工的未经烘焙可可籽粒,去除果肉和果荚,经发酵、干燥、筛选等工艺制成。
三、允许的产地
委内瑞拉全境。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可可豆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方颈锯谷盗Cathartus quadricollis
2. 花生豆象Caryedon serratus
3. 暗咪小蠹Hypothenemus obscurus
4. 可可链疫孢荚腐病菌Moniliophthora roreri
五、装运前要求
(一)注册登记要求。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农业生产和土地部(以下称委方)应对输华可可豆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检查,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要求,并向中方推荐。中方将对推荐企业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实施注册登记。
(二)生产要求。
1. 委方应当按照相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在可可生长和可可豆的生产加工、存放期间,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疫情调查和综合防治管理。有害生物疫情调查与综合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须通过委方授权机构的培训。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不得使用中方禁止使用的农药。
2. 根据中方需要,委方应向中方提交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调查报告和综合防治记录。委内瑞拉可可上发生新的有害生物时,委方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控制措施通报中方,以便中方开展评估。
3. 在可可豆生产加工过程中,需采取措施,剔除霉变豆、虫蛀豆、异物,不得带活虫、虫卵、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
(三)包装、运输要求。
1. 加工好的可可豆应单独存放,与销往其他市场的可可豆以及未加工的可可豆隔离分开,防止受到污染。
2. 可可豆应使用新的、干净卫生的、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上应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will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英文字样以及产品的品名、加工企业及其注册登记号等中文或英文信息。
3. 装运前,要彻底检查装运工具,防止受到有害生物污染。
(四)产品要求。
可可豆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可可豆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五)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委方须对输华可可豆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Unroasted Cocoa Bean from Venezuel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委内瑞拉可可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如发现输华可可豆中有活体昆虫的,应在出口前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检疫处理的方法、时间、温度、药剂等信息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六、进境检验检疫
可可豆到达中国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进境可可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加工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等,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检验检疫要求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通报委方,并视违规情况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到中方确认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