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法律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向“霸王条款”“卷款跑路”等行为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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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何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提高经营者“卷款跑路”成本,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预付式消费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据有关部门测算,目前全国仅单用途预付卡各类发卡主体约1900万户,年发卡规模超过15万亿元。
现实中,预付式消费领域纠纷频发,预付卡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了“持卡人作为原告”的原则。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预付卡付款人和持卡人不一致的情况,规定如果原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合法持卡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商家不能因此而辩称持卡人没有诉讼资格。
征求意见稿还针对现实中常见纠纷问题,明确赋予了消费者一系列的权利。比如,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可以转让。简言之,消费者可以转卡,商家不得对此禁止。同时,消费者有拒绝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征求意见稿,经营者存在下列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隐瞒计划终止经营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
针对现实中多发的经营者“卷款跑路”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面临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办理返还预付款等事宜;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造成消费者损失,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