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对线索排摸后发现,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钱某是一名在职研究生。她联系一些写手,让他们制作色情小说和漫画,她再将这些作品进行推广。随着写手越来越多,钱某专门组建了“某梗工作室”微信群,甚至在圈内的影响变得越来越大,还收获了追随者。
在掌握犯罪团伙相关证据以后,警方成功将钱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查获实体及电子非法出版物数量10万余本,涉案金额1000万余元。
网友评论:
一定要严厉打击这种收费色情书籍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检察官提醒
“分享行为”可能构成法律上的“传播行为”
传播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之中进行传播,主要是指通过播放、发表、传阅、出借、出租、展示、赠送、讲解、邮寄以及利用互联网等方式散布、流传的行为。自媒体时代,看似简单的通过自媒体账号的上传分享行为,因互联网的公开、共享特点和快速传播特性,却能够达到散布、流传的效果,因而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传播行为”。
关注所分享的内容是否合法
若分享的均是淫秽物品,因而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淫秽物品毒化社会风气,腐蚀人们思想,而且还会滋生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在国际上,有关的国际条约也禁止传播和贩运淫秽物品。
没有获利也可能构成犯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只要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若传播的淫秽视频,实际被点击数均达到两万次以上,因而达到“情节严重”。而如果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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