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相关经营者,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和政策执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各旅游景区景点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做好价格收费公示,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服务价格,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各相关经营者应当自觉做到开诚布公、货真价实、童叟无欺、信守承诺。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记者 刘珺 通讯员 游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