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谁输了赔对方50万元。
谁知这样一场赌约,最后竟真的引发了一场官司。近日,记者拿到的一份民事起诉状显示,在双方打赌后一个月不到,上证指数跌破3000点。李某输了,但是并未按照赌约赔付50万元,胡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约定义务。
知名学者打赌引发一场官司
记者了解到,本案中的李某是一位知名学者,曾经任职于中山大学天文与空间科学研究院、南方科技大学物理系。李某擅长研究量子场论、超弦理论以及宇宙学,在超弦理论中的研究有一定的国际影响,特别是在两维刘维尔理论、D膜以及黑洞的量子物理等方面,后又研究超弦中的黑洞物理、超弦宇宙学以及暗能量。
据悉,原告胡某曾就职于上海英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是通过大学讲座结识,两人曾就证券投资分析、股市等专业问题在微信上交流切磋。
这起纠纷要追溯到2022年9月15日,李某出于自身对股市的了解和自信,向原告胡某提出欲以“上证指数是否会跌破3000点”为条件打赌,一开始定下谁输了赔100万元。胡某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将10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双方通过微信确认:“今李淼老师跟胡皓程立约,如果10月14日(包括当日)之前,上证指数跌破3000点(包括3000点),则李淼输,胡皓程赢,李淼当付胡皓程50万人民币整。如果上证指数尚未跌破3000点,则李淼赢,胡皓程输,胡皓程当付李淼50万人民币整。此约有效。”
2022年10月10日,上证指数跌破3000点,当日最低跌至2968.28点,李某当日14:32向胡某发微信“你赢了”。2022年10月12日,上证指数进一步下探至2934.12点。
李某曾向胡某表示“和你打赌这些钱,我是能给你的”“我别的赚了给你钱,你放心”“等我赚钱还你吧?”,原告提出至少先象征性的付一点,李某并未履行约定义务,反而声称“再追我就赖账”“财迷”“小肚鸡肠”“掉钱眼里去了”。
原告胡某遂向法院上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0万元,并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返还上述钱款的利息损失。
“打赌”协议是否有效
对于“打赌”的法律效力,无论是法律实务界还是学界,都是有争议的。
第一种意见认为,“打赌”协议无效。理由是订立“打赌”协议是赌博行为,而赌博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已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打赌”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本案,原告胡某认为,“打赌”不能等同于赌博,赌博与打赌义近但有区别,打赌协议也并不一定不受法律保护,比如有打赌性质的“对赌协议”就受到法律保护。实务中有很多案例支持打赌协议合法有效,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也未形成通说与定论。本案中,协议双方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有明确的认知,事后亦对各自权利义务均表示确认。打赌协议作为无名合同,通过双方意思自治设定了具体权利义务,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在本案中,打赌的金额巨大,并非亲朋之间简单的娱乐活动。此外,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活动还应该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该赌约只可能最终一方获利一方损失,跟日常所见到的商业“对赌”行为具有对应的权利义务不同。双方如果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或调解,未尝不是一个两全选择。但是最终还要等待法院的具体判决。(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