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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男子恶意下单1209袋方便面被诉 法院:主观上是存在恶意

   日期:2023-03-30     来源:江苏新闻    浏览:5    评论:0    
核心提示:因对网购的藕粉质量不满意,消费者王某在一家网店连续下单1209袋方便面、781包饼干、396瓶饮料和94罐燕麦片,而在商家寄出或准备
      因对网购的藕粉质量不满意,消费者王某在一家网店连续下单1209袋方便面、781包饼干、396瓶饮料和94罐燕麦片,而在商家寄出或准备寄出商品时又立即申请退款、退货。商家认为王某恶意下单、滥用退货权利,把他起诉到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法院如何认定王某行为的性质?他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2022年3月,王某付款109.82元,网购某网络购物平台注册店铺内的无糖藕粉。收货后,王某以藕粉配料表中碳水化合物含糖量高于国家标准、店铺存在虚假宣传为由申请退款,并投诉至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购物平台经调查认为,店铺所售藕粉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驳回了王某的退款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没有对店铺作出处理。

  因对处理结果不满,王某在2022年10月14日、10月25日和10月26日三天内,付款18222.28元,在该网店内连下10单,经统计共计1209袋方便面、781包饼干、396瓶饮料和94罐燕麦片。

  王某在商家寄出或准备寄出商品时立即申请退款退货,并在申请说明中填写了“职业骗子、满嘴脏话、坑蒙拐骗”等词汇,在收货地址中填写了“某某火星救援现场”等让人匪夷所思的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立群介绍:“当时王某下单的时间在2022年10月份,接近‘双十一’大活动。商家也陈述说,就是因为他频繁下单退单,致使商家评分不高,导致商家没有参与‘双十一’活动,日销售额遭受很大影响,商誉也有影响。”

  网店认为,王某的行为致使店铺退款率提高、评分降低、销售额下滑,故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多元。王某则坚称买卖自由,下单及申请退款退货均为个人权利,网店生意好坏更与他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滥用民事权利,已构成侵权。法官助理刘立群表示:“王某频繁下单,下单的次数、数量大以及频繁发起退款这种情况,主观上是存在恶意的,实际上并没有真实购物的意愿,只是以订立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达到报复骚扰商家的目的,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商家名誉权的伤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但同时《民法典》第132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刘立群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相关规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可以进行退货,而且不需要说明理由。这条法律规定的形成,实际上是基于网络购物并不是现场消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都受制于商家宣传,所以法律为了更全面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赋予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利。”
同时,刘立群提醒消费者,这种权利不是可以随意行使的,“《民法典》中也有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能滥用民事权利去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王某在本案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利用自己退货退款的权利,来侵犯了商家的合法权益,所以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今年2月16日,通过法官的释法说理,王某认识到自己已逾越了正当行使权利的边界,构成侵权,当庭向网店店主赔礼道歉、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双方和解,网店店主撤诉。

  正午锐评:行使公民权利 要有“边界意识”

  王某向商家赔礼道歉,赔偿1200元经济损失,也得到了商家的谅解。这个案例再次提醒大家: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也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行使个人权利要有清晰的边界意识,应合法、善意地行使权利,一旦逾越了边界,便是侵权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 |陈渝娜 郭楠

  来源:江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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