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远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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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安认证是煤矿安Quan认证的简称。2007年国 家经贸委和煤矿安Quan监察局发布了《煤矿矿用产品安Quan标志暂行办法》等文件,对井工煤矿用设备、仪器、仪表等设施实行安Quan生产认证制度,有效地遏制了伪劣产品进入井下。在煤安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都应做煤安认证,获取证书,方可在市场中销、使用。
第 一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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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Quan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 家矿用产品安Quan标志中 心(以下简称安标国 家中 心)提出产品申办安Quan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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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安Quan标志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经营场所、技术力量;
3.主要管理者应了解煤矿安Quan相关法规;
4.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
5.有满足产品安Quan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6.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
7.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8.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9.其他有关条件。
(二)申请安Quan标志的产品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满足煤矿安Quan生产要求,符合现行国 家安Quan标准、行业安Quan标准和《煤矿安Quan规程》;
2.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
3.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有省部级安Quan生产监督(监察)机构认可的鉴定或评审意见;
4.其他有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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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安Quan标志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安Quan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向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产品生产标准(技术条件)、产品图纸、工艺流程图等技术文件;
3.产品照片;
4.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步:机构初审、受理
安标国 家中 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
第三步:技术审查、产品检验
安标国 家中 心对申请产品组织实施技术审查,委托国 家安Quan监管总局受权的检测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四步:现场评审
安标国 家中 心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能力、产品安Quan性能保障体系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第五步:获取证书
对于评审开发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提交审核通过,予以发证。企业获取证书。
初审
第十三条 安标国 家中 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内容Bao括: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办条件的要求;
2.申请产品是否属安Quan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是否满足申办安Quan标志产品的基本条件;
3.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Quan、完整;
4.其他相关内容。
(二)变更申请
1. 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Quan、完整;
2. 其他相关内容。
(三)延续申请
1. 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Quan、完整;
2.持证人及其申请延续的产品是否符合延续的基本条件;
3.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安标国 家中 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明确安Quan标志申办及持有产品安Quan标志过程中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初审不合格的,发出未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应在发出未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申请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 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初审相关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 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 心(以下简称安标国 家中 心)提出产品安全标志申请。
第三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类型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一)首次申请。申请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
(二)变更申请。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产品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提出的申请。
(三)延续申请。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
(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六)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积极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相关工作, 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五)严格按照通过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产品的生产,正确加施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承担因不严格执行技术文件或擅自变更技术文件引发的相关责任。
(六)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因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发事故带来的相关责任。
(七)承担安全标志申办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申请产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
(二)被zui终裁定或判决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被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已被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立案的产品。
(三)被暂停安全标志的产品。
(四)其他不予受理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