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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拟出新规:不得以未完成国家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

   日期:2022-08-18     浏览:2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近日,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9月15日。其中,《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国家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根据《征求意见稿》,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生态环保、投资绩效管理等全过程依法实施审计监督。重点审计内容包括,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投资决策、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特别关注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情况;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工程造价情况;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权属证书办理情况;投资绩效情况;环境保护情况;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引进的合规性、合同条款的公允性、权利义务关系履行等情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根据《征求意见稿》,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行使相关职权,包括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就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在必要时按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同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不影响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合同。对于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国家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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